崇阳周刊第二期4版
3 上一版   
·新闻背景
·百泉之乡,阳光之地
·全程护航高速公路建设
·竭力维护军属合法权益
·谭某:二八杠坐庄法院:判刑又罚款
·崇阳“12.4”恶性杀人案告破
·上接第一版
·公共供水起纠纷法院判决息事端
报刊主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上一期     下一期
崇阳周刊电子版     
3上一篇     
点击数:689  更新时间:2011/7/26 10:08:28 将正文字体扩大  将正文字体缩小  还原正文字体为原样    
公共供水起纠纷法院判决息事端

  本报讯通讯员黄立新、汪善德报道:居民购买新居后无水可用,因此与供水公司扯皮不断。近日,崇阳县法院依法判决使这一民企纠纷得以宁息。
  汪某等居民先后在崇阳县天城镇城区裕园名居等地购买了商品住房。汪某等直接或委托开发商向崇阳县某供水公司申请开户供水。该公司以汪某等住宅楼层过高或楼层相对密集、一次供水压力不足为由,要求出开发商建造二次供水设施后才同意供水。为此,汪某等将某供水公司告到了崇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企业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或提供服务。某供水公司处于市场支配地位,负有保障本地区居民生活用水的义务,对符合城市规划具备供水条件的居民不得拒绝供水。汪某等作为一次供水终端用户要求开户用水与供水公司要求建造二次供水设施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某供水公司作为城市供水公用企业依法应当向汪某等开户供水。因此,要求商品房开发商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不能成为某供水公司向汪某等开户供水的前提条件。
  最终,崇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供水公司依据汪某等住户的申请限期为其办理供水手续并供水。

上一篇4 上接第一版
© 崇阳周刊电子版 版权声明 | 关于本报 | 投稿信箱 | 联系方式 | 网管信箱 | 广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