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汪善德报道:近日,崇阳县法院判决“醉驾第一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7月21日中午,被告人金某应邀参加酒宴,席间喝了些白酒,14时许,金某驾车回家,将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摩托车驾驶者轻伤及后座乘客轻微伤。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77.19mg/100ml。
法庭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驾车,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据悉,这是“醉驾入刑”后崇阳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