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周刊第九十一期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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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第一案”判决
·组织人员对辖区内各门店食品进行严格检查
·崇阳的士在岳阳频发“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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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农村卫生协会为从医50周年的老中医邓斌顺赠送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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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461  更新时间:2011/10/12 10:10:41 将正文字体扩大  将正文字体缩小  还原正文字体为原样    
“醉驾第一案”判决

  本报讯通讯员汪善德报道:近日,崇阳县法院判决“醉驾第一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7月21日中午,被告人金某应邀参加酒宴,席间喝了些白酒,14时许,金某驾车回家,将一辆摩托车撞倒,导致摩托车驾驶者轻伤及后座乘客轻微伤。崇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金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测为177.19mg/100ml。
  法庭认为,被告人金某醉酒驾车,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适用非监禁刑。
  据悉,这是“醉驾入刑”后崇阳法院判决的首例危险驾驶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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