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阳周刊第742期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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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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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数:22  更新时间:2024/9/25 9:28:06 将正文字体扩大  将正文字体缩小  还原正文字体为原样    
崇阳县民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崇阳县康养职业培训学校、崇阳县桃溪书画院: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且因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属于情节严重。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4号
  联系人:刘渊沈泳
  电话:0715-3390925
  邮编:437500
  崇阳县建筑业协会:
  经调查,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检查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的规定,且因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属于情节严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你单位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逾期视同放弃此权利。
  特此告知
  联系地址:崇阳县天城镇桃溪大道4号
  联系人:刘渊沈泳
  电话:0715-3390925
  邮编:43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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