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药店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信息
2022年3月18日,根据消费者举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药店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货架上销售的“某颗粒”等药品,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票据,涉嫌构成未按规定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的违法行为。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教育培训机构不履行退款承诺
2022年6月17日,根据消费者投诉,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发布承诺:预付1万元定金再加一元钱就可参加为期7天的培训活动,培训结束后在30-45 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定金。投诉人报名并参加了 7 天培训,但当事人一直没有退还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调解,当事人全额退还定金。
3 加油站不公平格式条款
2022年1月,根据消费者投诉举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所赠的精洗卡,卡片正面印有“XX石化”,反面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字样,称可免费提供精洗服务,但当事人以洗车卡上印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站所有”的字样未对消费者提供精洗服务。当事人涉嫌构成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的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