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人武部党委,县委各部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维护规模以上企业及纳税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实行准入审批制度。各职能部门若进入经济开发区企业及规模以上企业进行收税(费)检查活动,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报告,由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审批后,方可进入企业进行收税(费)活动。
二、实行低线收费制度。各职能部门对经济开发区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的收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等政策所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收取;对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收取,更不准同一职能部门到企业轮流检查,重复稽查收税(费)罚款。
三、实行车辆运销通行证制度。凡是规模以上企业在省道、国道运销自己的产品,由公安交警和交通运输部门联合发给绿色通行卡。经济开发区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运进原材料及产品、商品的车辆,只准纠章,不准对车辆进行罚款、收费或扣留。
四、实行办证、办照限时制度。凡是来崇阳投资办厂的企业,各职能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期间内帮其办齐各种证照,不准在为企业办理各种证照及年检时故意刁难拖延,吃拿卡要,搭车收费。
五、实行投诉查处制度。对企业实名投诉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查实被投诉人确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节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理。
六、实行行风季评制度。县优化发展环境办公室每季度对直接服务于经济建设的有关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评出最佳服务单位和最差服务单位,对前三名单位进行表扬;对后三名的单位,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实行黄牌警告,第三次由组织部门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处理。
七、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文件精神(鄂发[2005]21号)进行责任追究,对严重损害我县经济发展环境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纪律责任,同时,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