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崇阳县人民法院青山法庭联合青山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以诉前调解的方式妥善化解一起涉婴幼儿人身损害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好心办坏事,幼童眼失明
“不好了,你女儿小丽(化名)眼睛受伤严重,可能要失明!”2018年6月,在外务工的赵某在电话中收到了来自老家的噩耗。
2015年,崇阳县青山镇某村村民赵某生下一个女儿小丽。迫于生计,不久后赵某和丈夫外出务工。为了安顿好小丽,赵某以按月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委托同村的张大娘帮忙照顾。虽然缺少父母在身边陪伴,但小丽在家乡也并不孤单,张大娘照顾小丽细致用心,加之张大娘的邻居王叔的小孩与小丽年纪相仿,小丽经常与王叔家小孩一同玩耍,一切本来平淡美好。
然而,造化弄人。2018年6月,正是一年李子成熟时,王叔见孩子们对摘李子兴致很浓,便在没有告知张大娘的情况下,带着小丽及自家小孩骑上电动摩托车去摘李子。到达李子园后,王叔将车停在路边未熄火,在抱小丽下车时,仅3岁的小丽不慎抓住了油门把手,未熄火的电动摩托车猛地向前冲去,小丽由于惯性向后摔下车。摔倒过程中小丽被路边的李子树树枝刮伤左眼眼球,伤势较重,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伤残八级(左眼近乎失明)。
事情发生后,经村委会、乡贤代表等多方多次调解,涉案当事人曾口头达成协议,但签字时,王叔却表示不认可该协议,并拒绝签字。
2024年,因多次交涉赔偿金额无果,赵某将张大娘、王叔诉至崇阳县人民法院青山法庭,要求二人赔偿小丽的损失。
多方齐参与,倾力促调解
“一纸判决容易,但是扎在大家心中的刺没有真正化解,对孩子未来成长也不利。”受理该案后,崇阳县人民法院将该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由青山法庭共同组织参与调解工作。青山法庭庭长叶文华多次到青山镇某村走访当事人、村委会以及调解参与者,详细了解案件始末。
在法庭组织下,青山镇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村委会干部及当事人在村委会进行了诉前调解。
“我很爱孩子,没看好孩子,我有责任,我也愿意赔偿,但是我都70岁了,老伴身体也不好,家里实在没钱。”调解过程中,张大娘表示愿意在自身能够负担的范围内积极赔偿。
“孩子受伤我也很难过,我本意是想让她开心,谁知好心办了坏事。”王叔认为其本为好意施惠,意外事故发生其有一定责任,但事故发生后已赔偿了11万元,不愿意再赔钱。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法庭复走访,多方终言和
在随后的3个月时间里,叶文华多次到王叔、张大娘家上门走访协调,并通过当事人所在村的村委会与当事人沟通,陆续又开展了多次调解。
“大家都是乡亲,抬头不见低头见,你们每个人都很爱小丽,大家还是要坐下来再商量一下怎样解决对小丽最好。”
在多方努力下,各方当事人终于就小丽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张大娘赔偿小丽12.5万元,由王叔赔偿小丽15万元,赵某、王叔、张大娘一一签字后当场向法庭申请了司法确认。
最终,一起跨时6年的涉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纠纷,通过崇阳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程序得以妥善化解。